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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吕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吕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马某在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而被告人吕某又明知马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在新密市X村吕某家中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6月20日到新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20日,二被告人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马某、吕某于2011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魏某证言,李某与马某结婚证复印件,吕某、马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申请书,新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吕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均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吕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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