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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住(略),系赵某甲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镇X巷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某甲东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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