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崔南方,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王某乙、原审被告王某丙合伙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08年3月25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于2011年6月2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胜,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崔南方,原审被告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王某乙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属合伙关系,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成功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胡永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