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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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某,安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黎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几年前开始迷信“门徒会”,2009年期间,伴有痴迷状。201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幻觉)突然听见紫阳县X镇鸡叫河方向有疑似枪声,自感把“福音”传错了,一下害死那么多人,到时真的追究责任的话,其母亲不仅会死,而且还会死的很惨,不如自己将其母打死,遂产生杀母之念。被告人徐某见其母马某某在猪圈旁喂猪,便从自己堂屋门前拿起一把板锄到猪圈,双手抡起板锄向马某某的头顶和后脑勺连打四、五锄,将马某某打倒在地,后将板锄扔到猪圈坡下。中午,其胞弟徐某从地里做活返回家中见马某某坐在门口,双手捂着头,满脸是血,被告人徐某向徐某谎称其母喂猪时摔伤了。徐某即去请村医。徐某又将马某某扶回徐某屋内,放到堂屋打浆机旁地上坐着。徐某未请到医生,返回家时,马某某已死亡。徐某即通知徐x广、徐x菊回家料理后事,徐x菊回家在擦洗马某某身体时,发现伤口不像摔伤,遂告诉了村X村长姚传顺、组长王仲华赶到现场,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将徐某锁在家中,后徐某趁人不备抬门逃离。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到同组村民李世富家寻找食物某,被蹲点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物某、书证、被告人供述、案件照片等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某有精神障碍,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属杀亲案件。请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几年前开始迷信邪教“门徒会”。201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幻觉)听见紫阳县X镇鸡叫河方向有疑似枪声,怕政府追究他责任时连累其母,遂产生杀母之念。被告人徐某见其母马某某在猪圈旁喂猪,便从自己堂屋门前拿起一把板锄到猪圈,双手抡起板锄向马某某的头顶和后脑勺连打四、五锄,将马某某打倒在地,后将板锄扔到猪圈旁坡下。中午,其胞弟徐某从地里做活回家见马某某坐在门口,双手捂着头,满脸是血。被告人徐某向徐某谎称其母喂猪摔伤了。徐某即离家去请村医,徐某又将马某某扶回徐某屋内,放到堂屋打浆机旁坐在地上。徐某未请到医生,返回家时,马某某已死亡。徐某即通知徐x广、徐x菊回家料理后事,徐x菊回家在擦洗马某某身体时,发现伤口不像摔伤,遂告诉了村X村长姚传顺、组长王仲华赶到现场,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将徐某锁在家中,后徐某趁人不备抬门逃离。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到同组村民李世富家寻找食物某,被守候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系被害人马某之子,其证:2010年9月23日11时许,他从地里干活回家,见母亲坐在门口石某上,双手捂头,头和面部都是血,他问母亲何因,母亲已无法讲话,徐某站在自己门口对他说母亲摔倒了。他就去找村医,未找着,便返回家,见母亲仰面躺在他家堂屋打浆机旁的地上,人已死亡,他便电话通知了妹妹徐x菊。徐x菊来后给母亲擦洗身体时发现母亲头和身上多处受伤,不像摔伤,他们给村长姚传顺打了电话,姚传顺和组长王仲华来看后便给派出所报了案。他发现猪圈边至屋檐坎上有血,怀疑是徐某将母亲打死的,便将徐某锁在家里,后来徐某乘其不备抬门跑掉了。

2、证人徐x菊系被害人马某之女,其证:2010年9月23日12时许,得知母亲马某某摔伤后便赶至母亲家。她见母亲躺在堂屋打浆机旁的地上,头和面部全是血,人已死了。她为母亲擦洗身体时,发现她头上有多处伤口,有的地方骨头都露出了,不像摔伤。之后村X组长王仲华来后她对其讲了。他们又一起到猪圈处看了一下,发现圈外有血,地上没有石某。大哥徐某当时在家,因他平时精神不正常,怀疑是他将母亲打死的,村长便电话报了案。之后,他们将徐某锁在家里,待公安人员来调查。后徐某乘其不备抬掉门逃跑了。

3、证人姚传顺系被告人徐某所在村村长,其证:2010年9月23日中午,听说马某某喂猪时摔伤死了。当天19时许,他与二组组长王仲华一起到了马某某家,徐某说中午从地里干活回家后见马某某受伤坐在地上,人已不能说话,徐某当时在家并对他说其母是喂猪时不慎摔下坎受伤的。他听后打着电筒去查看猪圈,发现猪圈边烟叶上、地面石某上有大量血迹,他认为既然马某某是摔下坎受伤的,圈边和坎上为何有多处血迹徐x菊也说其母头上有多处伤口,不像摔伤。他便电话向双安派出所报了案。因为徐某当时和其母在家,且徐某说他母亲是摔伤的,加之徐某精神不正常,他们怀疑人是徐某打死的,派出所让对徐某加以控制,正好徐某在家睡觉,他们便将其房门锁了。之后,徐某乘其不备,抬门跑掉了。

4、证人王仲华系被告人徐某所在村X组长,其证:2010年9月23日,听说马某某喂猪时摔伤了。当日19时许,他与村长姚传顺一起到了马某某家后,听徐某讲其母头部有多处伤口,不像摔伤。他们去现场查看后认为马某某死因可疑,姚传顺便给派出所电话报了警。他们认为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便将其锁于他自己的房内,后徐某乘其不备抬开门逃跑了。

5、证人曹明兰系被告人徐某同组村民,其证:2010年9月23日12时许,徐某来说其母摔伤了,人已不行了,让给其弟徐x广打电话通知回家。她便给徐x广打了电话。之后随其一起到他家,见马某某躺在堂屋打浆机旁的地上,徐x菊抱着其母在哭,地上有许多血。她与徐x菊在为马某某擦洗身体时,发现其头上有十几处伤口,骨头外露,不像摔伤的,像他人打的。之后村X组长王仲华来看后又到猪圈处查看了一下,发现猪圈处有血,村干部就给派出所报了警。大家怀疑是徐某把他妈打死的,便把徐某锁在房内。后来徐某乘人不备抬门跑掉了。又证,徐某信“门徒会”,精神不正常。

6、证人曹某某系徐x广之妻,其证,2010年9月23日11时许,曹明兰打电话说马某某摔伤了,人快不行了,让赶紧回去。下午她又打电话来说人已死了。她便与丈夫回到家里,见徐x菊和曹明兰在为马某某洗澡,她便也为其穿衣。见马某某后脑部有多处指宽的伤口,身上却未受伤;大家怀疑是徐某打死的,因为他精神不正常,便告诉了村长姚传顺,姚传顺电话报了警,派出所让姚传顺将徐某控制住,徐某正好在房内睡觉,徐x广便将房门锁住,后来徐某乘大家不备抬开门跑了。

7、证人姚传宗系被告人徐某所在村卫生室医生,其证:徐某近年在他处看过病,自诉头晕、心慌,没检查出啥病。其无家族精神病史,仅其大舅因迷信“门徒会”而精神有异常。

8、证人潘开安系被告人徐某同号羁押涉案人犯,其证:徐某讲他信奉“基督教”(门徒会),并讲了十条戒令;因怕连累其母,便将其母打死了;还讲了与妻子离婚的事,有时自言自语。

9、证人李世富系被告人徐某同组村民,其证:徐某将其母打死逃跑后两、三天的一天早晨,他起床后发现徐某在他家厨房门口。徐某向其要了烧苞谷吃后问有无面条吃他说到别处给借,便出去悄悄报了案。派出所的人来将其抓获了。又证,徐某向他找吃的时候,对其说:是“门徒会”的人把他害了,由于受其影响才杀死其母的。

10、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徐某家厨房西侧为一敞猪圈,距厨房北侧80cm、距西墙边缘x-3cm范围内有两处血泊(已拍照、提取);厨房北侧80cm处的石某、石某及坎南侧地面有少量喷溅血迹(已拍照);距此不远处有一木工用“木马架”、“马腿”下部有大量喷溅血迹和擦拭血迹(已拍照提取);该处北侧的石某上有大量喷溅血迹(已拍照提取)。在徐某家堂屋放置的棺盖上有一头南脚北女尸,女尸头下白色枕头被血迹浸染。在徐某家大门北侧地面有两处血痕(已拍照)。徐某家大门木质门栏上有一长8cm擦拭血迹(已提取),东侧门框北侧菱角有38cm-70cm范围内有擦拭血迹(已拍照提取)。在徐某房屋西侧小路垮塌处的草丛中提取一板锄,锄头与木柄连接处有大量血痕附着。

11、尸检报告结论:死者马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2、物某检验报告结论:现场血泊、石某、木马支架、徐某家门栏、门框血迹、锄头上血痕、马某某阴道擦拭物某经DNA鉴定均来源于马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x%。

13、辨认笔录记载:侦查人员将不同类型锄头5把按-⑤号编号排列,其中案发现场附近草丛中提取的锄头被编为ƒ号,在见证人哈文忠见证下,嫌疑人徐某辨认出ƒ号板锄为其打死其母之作案凶器。

14、紫阳县公安局接警记录记载:2010年9月23日21时许,紫阳县X村主任姚传顺向该局双安派出所报案称,本村X村民马某某当天中午死在家中,死因可疑,可能与其子徐某有关。

15、紫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0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双安乡X村民李世富家寻找食物某,被蹲点民警抓获归案。

16、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徐某患有迷信所致精神障碍,其2010年9月23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7、案件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18、物某:板锄一把。

19、被告人徐某供述:他四、五年前开始信“门徒会”。2010年3月间,家里的电灯不亮了,他感觉天气比较阴暗,太阳光线不行了,自感把福音传错了。2010年9月23日11时许,他听到本县X镇鸡叫河方向有疑似枪声,那里信“门徒会”的人较多,他想那些人可能被惩罚了。自感有罪责,怕连累母亲受罪,不如自己将母亲打死,以免遭罪。见母亲在猪圈旁喂猪,便拿起家里的板锄从后边双手抡起在母亲头顶和后脑处打了数下。母亲滚到坎下,满头是血,尚未死。他将其母扶至厨房门前沿坎石某上坐下。一会儿,徐某从地里回来,他告诉徐某,母亲是喂猪时跌倒摔伤的。徐某便去找村医。他又将母亲扶至其弟堂屋打浆机旁的地上,一会儿,她便死了。他怕别人知道母亲是他打死的,他便将板锄丢到猪圈西边不远处有垃圾的地方。之后他回自己屋内睡觉,后来发现房门被锁,他怕被抓获,便抬掉门逃到了山上。2010年9月26日早晨,他到本组村民李世富家寻找食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徐某故意杀害其母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痴迷邪教“门徒会”而杀死其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之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属限制行为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作案工具板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佑会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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