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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第二○四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国栋,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第二○四研究所,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该所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高XX,男,1976年9月5日,住XXX,该所纪检监察审计部干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地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第二○四研究所(以下简称204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4日作出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裁决204所向秦地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x.9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4所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就被执行人204所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204所委托代理人郭XX、高XX,秦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X、成国栋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被执行人204所申请不予执行称: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广司鉴(2011)第X号】存在多处严重错误,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书。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税金计算错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单位工程费用表》列示,桥梁签证(土建)工程部含税工程造价及保险统筹合计应为x.04元(第19、20、22行之和),税金税率为3.51%,正常计算税金为x.4×0.0351=5072.79元,但鉴定意见书中第23行列支的税金金额为x.23元,凭空多计x.44元。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工程内容重复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单位工程概算表》所列第4行、第6行、第12行、第41、42行内容重复计价。重复计价金额x.59元。3、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凭空列支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单位工程概预算表》所列第54项21#签证单内容严重失实。司法鉴定意见书将秦地公司与长安区祥峪建筑修缮队的转包工程决算书当第21#签证单,没有204所、工程监理签字盖章,凭空列支直接费为x.00元,取费后金额为x.95元。4、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材料价差计费错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表》所列价差费用项目,其中钢材、水泥及地材的价差计费错误及自行将地材价格调整计入价差计费,该两项合计x元,取费后金额为x.28元。以上错误计费总计x.26元。

申请执行人秦地公司答辩称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税金计算错误,不同意其余三项计费错误,认为其余三项计费正确,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税金计算错误事项,申请执行人秦地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经查,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实体存在部分错误,即该裁决书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广司鉴(2011)第X号】税金计算错误,且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书,故该裁决书税金计算确有错误,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书属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204所以该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本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以(2011)西民四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广司鉴(2011)第X号】存在税金计算错误,多计费x.44元,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陕广司鉴(2011)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有错误,且申请执行人秦地公司提出申请,亦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书,故被执行人204所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娟

代理审判员王某九

代理审判员黄金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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