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冯xx,女。
被告周xx,男。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原告冯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xx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