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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冯xx,女。

被告周xx,男。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原告冯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xx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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