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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程某、吴某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程某(曾用名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程某、吴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程某、吴某于2010年7月21日在广西梧州一个体医院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生育二孩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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