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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因与任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赡养住房纠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元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任某甲,男,51岁。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任某乙。

被申请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任某丙,女,56岁。

申请再审人任某甲因与被申请人任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赡养住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了(2011)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元某某,被申请人任某甲、任某乙并代表任某甲、任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任某甲称,在原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任某兵虽然死亡,但其有继承人,对与其财产相关的权利应当继续审理,原再审裁定终结诉讼错误,请求恢复审理。被申请人任某甲、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答辩称,(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再审查明,在原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任某兵于2008年10月3日病故,任某兵死亡后的房产依然存在。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任某兵虽然在诉讼中病故,涉及与其人身相关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但涉及与其财产相关的权利且有继承人的,应当继续审理。原再审裁定对本案裁定终结诉讼不当,现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恢复原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虎增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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