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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宋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又名宋某付,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杨某某诉宋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宋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宋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3日,两人共同从我处借款x.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年息一分。后经多次追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宋某某、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宋某某辩称:杨某某所诉借款属实,欠条也是我和我妻子张某某给杨某某出具的,该欠款应该偿还。

张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3日,宋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从杨某某处借款x.00元,双方约定年息1分,出具欠条一份,条据显示:欠条欠杨某某现金壹拾柒万元整(x)元,年息壹分宋某某、张某某2009、8、X号。该凭条是宋某某书写,张某某签上自己的名字。款借出后,经杨某某追要,宋某某、张某某以无钱为由推拖,无奈,杨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宋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某某向其追要,应予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引起纠纷,其过错责任在宋某某、张某某,诉讼中,宋某某对杨某某所诉借款事实及所提交借条均不持异议,故杨某某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宋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00元。利息从2009年8月13日起按年息1分利率计付,至款结清日止。

若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5070元,由宋某某、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之锐

代理审判员杨某体

代理审判员刘书堂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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