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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某、张某乙、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安阳县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郝某,基本情况同前,系上诉人张某乙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郝某,基本情况同前,系上诉人张某丙之母。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明,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某、张某乙、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X路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上诉人郝某、张某乙、张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被上诉人安阳县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某梅

审判员赵锐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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