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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⑷噶馨硎罄溃ㄒ煞泶罄猩迸翟s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告自2008年9月17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原告工作至2009年4月12日离开,但在原告离职时,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09年3月业绩奖金,原告为此曾提起仲裁,但仲裁委未支持原告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3月期间业绩奖金差额人民币13,940元。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离职人员离职时销售的房屋仅做到“签约”但房款未到帐的(即未完全完成交易),只能获x%的业绩奖金,剩下的业绩奖金将支付给接手离职人员工作的员工。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09年3月业绩奖金,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当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12日原告辞职离开被告处。

2009年8月13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2009年3月期间业绩奖金差额2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元。2009年11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原告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被告公司的《业务体系业绩奖金标准》规定,离职人员奖金比例按如下形式发放:完成签约,业绩奖金x%;完成交易,业绩奖金x%;完成交房,业绩奖金x%;完成所有交易流程,业绩奖金为100%,上述规定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附件发放给原告,由原告签收。

2009年3月原告共销售11套房屋,其中2套获100%业绩奖金,另9套x%业绩奖金。原告承认9套房屋在其离职时均做到“签约”这一步工作,对于房款是否到帐不清楚。被告解释原告2009年3月所销售11套房屋,离职时仅2套房屋房款到帐,故支付了100%提成,其余9套房屋的房款均未到帐,故按规定只支付x%的提成。

被告于2009年6月、7月分别发放原告2009年3月的业绩奖金9,112元和7,586元。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提成明细表、业务体系业绩奖金标准、签字确认表和当事人陈某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业绩奖金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除基本工资外,额外享有的奖励性工资,其领取的形式及金额应按被告公司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来实施。被告的《业务体系业绩奖金标准》已明确规定了离职人员对业绩奖金可享受的条件和比例,且根据被告提供的签字确认表,可见原告对该规定已知晓。原告认可2009年3月销售的11套房屋中有9套房屋在离职时仅做到“签约”,故被告对该9套房屋按规定支x%的业绩奖金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月的业绩奖金差额13,94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

书记员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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