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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某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诉某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万杰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5年9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08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9日(农历)被告携子李某某回娘家居住(略),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的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乙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出示的证据为: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二、河南省登封市X村委会于2011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某;三、原、被告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某的出生日期。

被告未某,未某示证据。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08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9日(农历)被告携子李某某回娘家居住(略)。

另查明,被告系再婚,与前夫生育二男一女三个孩子,目前均跟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9日(农历)被告携子李某某回娘家居住(略),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结婚属再婚,与前夫已经育有二男一女,且三个孩子目前都跟随被告生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某应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已抚养三个孩子,生活负担较重,被告可不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月初可探视李某某一次,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约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韩某周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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