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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甲、曾某乙与被告中方县X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曾某甲、曾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盛硕辉(特别授权),湖南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方县X组。

代表人曾某丙,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曾某乙与被告中方县X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曾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曾某甲、曾某乙负担。

审判长熊平

人民陪审员杨青山

人民陪审员杨晶晶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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