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
被告朱X。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诉被告朱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间多次至原告处赊购鱼饲料。2009年5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1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58,1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58,100元并支付利息9,994元。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支付原告陆X饲料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6,000元。其中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余款人民币26,000元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
二、如被告朱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陆X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朱X向原告陆X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0年9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以未付数额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
三、原告陆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1元,由被告朱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