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x明。
被告陈x钗。
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明与被告陈x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朱x明与被告陈x钗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朱正智随被告陈x钗共同生活,原告朱x明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朱正智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朱正智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