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李某与肖某、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某、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期限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96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某、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某、工商档案、房产及土地等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执行人肖某已被咸阳市X区检察院批捕,正在侦查中,现申请执行人李某已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