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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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于2011年5月3日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任临武县X镇桃树下煤矿出纳期间,与桃树下矿主要股东开会商量向金江镇如意煤矿购买某药、雷管等火工产品事宜。之后矿长朱靖宏于2011年4月分三次从金江镇如意煤矿以360元每件的价格购得炸药及电雷管,由被告人罗某支付现金共计x元。2011年5月3日临武县X镇桃树下煤矿当场查获未用完的炸药3件(72公斤)、电雷管250发。经查,金江镇桃树下煤矿为非法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蒋某甲、蒋某乙、唐某丙、唐某丁、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付款凭证等单据,临武县公安局销毁物品清单,如意煤矿收购桃树下煤矿的协议等书证,临武县人民政府文件,鉴定结论,被告人罗某的身份证明,看守所、监察室出具的对被告人罗某宽严相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李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桃树下矿与合法的如意煤矿是整合在一起的整合矿,只是被告人罗某经营的桃树下矿只能用于通风,不能生产,两矿之间是独立核算的,所以才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的行为。2、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的量刑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某系临武县X镇桃树下煤矿股东,自2010年4月以来一直任该矿出纳,2010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与桃树下矿主要股东骆际红、唐某戊等人开会商量并做出决议由该矿矿长朱靖宏(在逃)负责联系向金江镇如意煤矿购买某药、雷管等火工产品事宜。朱靖宏于2011年4月分三次从金江镇如意煤矿以360元每件的价格购得炸药及电雷管,由被告人罗某支付现金共计x元。2011年5月3日临武县X镇桃树下煤矿当场查获未用完的炸药3件(72公斤)、电雷管250发。经查,金江镇桃树下煤矿为非法矿。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5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蒋某甲、蒋某乙、唐某丙、唐某丁、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付款凭证等单据,临武县公安局销毁物品清单,如意煤矿收购桃树下煤矿的协议等书证,临武县人民政府文件,鉴定结论,被告人罗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看守所、监察室出具的对被告人罗某宽严相济材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买某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1、桃树下矿与合法的如意煤矿是整合在一起的整合矿,只是被告人罗某经营的桃树下矿只能用于通风,不能生产,两矿之间是独立核算的,所以才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的行为。2、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的量刑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六)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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