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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上诉人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与朱某、原审被告樊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锋,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苹,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坤,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人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被告樊某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陈某甲、上诉人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尤清波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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