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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系原告周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怀化市X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2010年11月2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唐光礼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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