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北京北大西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大西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飞铝业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大西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飞铝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陆一、被告北大公司委托代理人阎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飞铝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因铝合金型材货款支付问题在2010年3月18日达成了一项协议,被告承诺于2010年9月25日前还清拖欠原告的铝合金型材货款x.73元,否则,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5%承担76.32元的违约金,如果超过7天不还,原告可在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但协议生效后,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经我方多次催款,仍拖延不予支付。无奈,原告只有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

被告北大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属实,该笔型材交易发生于2006年,供货两次,x.04公斤,总货款(略).52元,先后支付(略).79元,下欠x.73元。不予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是货物中有不合格产品,原告亦同意对不合格产品退款,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故一直未付剩余货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北大公司购买原告西飞铝业公司铝合金型材,原告按规定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亦收到了全部货物。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确定欠款数额为x.73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9月25日,并约定逾期不予归还按日0.5%支付违约金76.32元。承诺至今,被告方未清付原告货款。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足够证据加以印证,且在法院书面释明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诉。法庭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0年3月18日北大公司的还款承诺书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北大公司2010年3月18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格恪守,其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西飞铝业公司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北大公司支付价款x.73元及违约金4579.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未在期限内提出反诉,应视为被告放弃其反诉请求。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北大西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x.73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57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北京北大西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北京北大西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与上述价款一并给付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金燕

审判员伍继忠

助理审判员丁琼琼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江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