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盘锦市人,退休,住(略)-X-X,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略)-X-X,身份证号(略)。
被告米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盘锦市X区工人,住(略)-X-X。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绍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2万元借款,至今未还。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米某于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011年12月31日偿还剩余借款1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齐绍海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