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仝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申请再审称:涉案宅基地1973年2月15日登封县革命委员会为其颁发的(73)县宅批字第X号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归陈某甲;李某没有土地证,办证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李某提交意见认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1973年2月15日登封县革命委员会为陈某甲颁发了(73)县宅批字第X号宅基地使用证,后经陈某甲所在的村组调整,将该地调给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社使用,1988年,登封县X村信用合作社颁发了产权证书。2007年7月10日,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登封市人民法院(2003)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在卷佐证。李某已合法取得了涉案房产所有权、涉案院落的使用权,陈某甲以涉诉房屋使用权归陈某甲,李某没有土地证,办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依据。
综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