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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刘某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跃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艳芹,河南君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华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坤,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刘某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审判员吴雪贤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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