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0)未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七月五日向被执行人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在澄城县存放柳工x装载机一台(机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某被执行人路×租赁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柳工x装载机一台(机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宋春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