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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任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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