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东。
被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交警二中队对面。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附近。
被执行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果园附近。
本院在执行谢某甲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书申请执行白某、高某、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