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镇X村民,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郝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郝某支付了欠款x元,并承担受理费430元,执行费13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