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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镇X村民,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郝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郝某支付了欠款x元,并承担受理费430元,执行费13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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