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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

委托代理人贺军伟,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以与被告朱某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在开庭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长李雄飞

审判员朱某祥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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