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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恒飞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人xx,男,农民。

自诉人马某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查xx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诉被告人xx故意伤害一案,曾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撤回诉讼,本次诉讼该被告人仍下落不明,以致诉状无法送达,诉讼不能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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