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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男,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友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与被害人陈某同系同学院学生。2011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郭x在该校操场当面向陈某提出建立恋爱关系,遭到拒绝。随陈某同来的女同学杨某打电话叫来男同学史xx,在史xx称其为陈某男朋友后,郭x与之争吵。该陈某遂叫来杜xx、刘x等多名同学并与被告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随身携带之折叠小刀刺入史xx右上腹部。经法医学鉴定,史xx之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之亲属与被害人史xx以除住院医药费等费用外,再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之报案、破案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被害人陈某,被告人供述,证人陈某、杨某、刘x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领款条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求爱不成,竞感情用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在开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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