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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长安区人,农民。2011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化鹏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赵x驾驶陕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新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X村口时,适逢刘xx(被害人,女,61岁)由西向东横过公路,两者发生碰撞,致刘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x拨打120叫救护车并报警。经法医学鉴定:刘xx系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严重复合性外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某定,赵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石某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车辆痕迹检查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及领条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横过公路,未能有效避让,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姚化鹏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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