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0)宜刑初字第x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X镇前马某园则村人,住(略)(系马某军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X镇前马某园则村人,住(略)(系马某军之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陕西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X镇前马某园则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X镇前马某园则村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吕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称,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被告马某乙驾驶陕x(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榆林市向山西方向行驶途中,行至201省道42km+900m时,因雨天路滑,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于西侧路面。造成马某军死亡。经认定,马某乙负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x元。
二被告辩称,原已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被告马某乙驾驶陕x(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榆林市向山西方向行驶途中,行至201省道42km+900m时,因雨天路滑,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于路X路面。造成(陕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军当场死亡,路面及车辆部件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二0一0年四月二日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乙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二0一0年六月八日,二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乙、吕某丙、向高某某、马某甲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x元(已支付x元,剩余x元于调解书签字时一次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候学良
审判员:安云中
审判员:董永忠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