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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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因被害人汪贵平与其老乡毕某甲(已判刑)的妻子发生争执,而伙同毕某甲及王某乙、毕某丁(均已判刑)等人持钢管对被害人汪贵平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汪贵平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汪贵平被击伤右额颞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已构成重伤。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段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毕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毕某丁、陈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马某某、王某辛、唐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段某系自首,能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李峰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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