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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祁××,××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某诉某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安利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某的委托代理人付××、祁××,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从2009年10月15日起在其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从原单位转出社会保险账户,致其单位无法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被告从2010年6月24日起未到其单位上班,也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直到2010年7月24日才书面通知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单位应按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扣发被告2010年6月工资,且不应承某被告擅自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其依法提起诉某,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0年6月工资44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5元;2、原告不予补缴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告辩某,其认可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和裁决结果,原告应当支付其2010年6月工资44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5元,并补缴其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于2009年10月15日到原告××工作,担任信息中心副主任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24日被告离职并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465元,原告未支付被告2010年6月工资,亦未给被告参加社会保险,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告向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2010年11月23日以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诉某在本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5元、2010年6月工资4465元;二、被诉某在本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15日内为申诉某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底的基本养老保险(双方应缴数额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三、驳回申诉某其他申诉某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遂于2010年12月7日诉某本院。庭审中,原告提出其已支付被告2010年6月工资,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以及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劳动合同、承某、考勤表、工资表、银行客户卡对账单、通知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收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2009年10月15日到原告单位工作,至2010年6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参加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现被告只要求原告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故原告应为被告缴纳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原告提出其已支付被告2010年6月工资一节,因无证据佐证,且与原告关于“其单位应按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扣发被告2010年6月工资”的诉某相互矛盾,故不予采信。原告拖欠被告2010年6月工资,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鉴于原告未及时支付被告2010年6月工资,未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5元。综上,原告关于不支付被告2010年6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予补缴被告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诉某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5元、2010年6月工资4465元;

二、原告××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被告张××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所需费用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原告应将个人承某部分交与被告一并办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安利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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