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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某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某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正明,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某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委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梅菊,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玲,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阁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信阳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金阁公司某2010年10月1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天运公司某香颂公司某间关于位于罗山县直幼儿园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号为X-X-X号)及附属“广场花园”房产(预售证号x)的转让行为,并撤销产权变更登记。2、依法撤销天运公司某香颂公司某间关于位于罗山县X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号为X-X-X)及附属“丽晶世家”房产(预售证号x)的转让行为,并撤销产权变更登记。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阁公司某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阁公司某委托代理人叶正明、王斌,香颂公司某委托代理人耿梅菊、杜艳玲,到庭参加诉讼,天运公司某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焦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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