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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诉高陵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撤销之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家住XXXX。

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称高陵县城建局);住址,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法制科主任。

原告余某诉被告高陵县城建局撤销被告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耿镇棉绒厂西韩某门面房转让效力的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长商文博

代理理判员贾红梅

代理审判员吴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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