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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诉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组人,现住(略)。

原告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组人,现住(略)。

原告巫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组人,现住(略)。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某,系被告公司红柳林项目部经理。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诉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尾欠三原告沙子、石子款共计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沙石款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伟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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