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开发公司永康招待所。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耀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支出费用。简要事实如下:2010年8月31日,被告和原告借款x元,约定3个月还清,现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乙借款本金x元。
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耀武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