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X村人,现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
原告董某诉被告谢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谢某之子谢某军经营的店塔商务宾馆提供了价值x余元的玻璃,被告时任该宾馆的会计,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之下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给原告出具了条据一支作为欠款凭证。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玻璃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原告所持条据是被告出具的,但该欠款是被告与他人合伙期间欠下的,但为了解决问题同意调解处理,酌情支付部分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欠原告董某玻璃款x元,由被告于2011年3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8000元,剩余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飞丽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康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