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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虞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虞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后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被告长期呆在娘家不回家,双方关系不睦。2006年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很少料理家务。2006年腊月被告以给原告介绍打工为名,将原告叫到河南焦作市搞传销,被人骗去一万余元,被告却一走了之不见踪影。2007年6月原告才脱离传销窝点后借钱回家,四处打听寻找被告。2007年9月最后在河南灵宝市找到被告,被告谎称结清工资后与原告一块回家,但是脱身后就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原告多方寻找也没有结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李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虞某下落不明,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2004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并叫来被告娘家人参与吵闹。2006年腊月被告在河南焦作市搞传销活动,后也将原告叫去参与传销。被告于2007年正月脱离传销窝点后外出打工,原告于2007年4月才脱离传销组织从浙江某家,原告回来后便四处打听寻找被告,2007年9月在河南灵宝市X镇找到被告,被告声称结清打工工钱后就与原告一块回家,但是其脱身后便失去联系,音讯全无,原告后来多方寻找均无结果,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四年之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户某、村委会证明、证人李某×、李某、江某、李某×等人证言以及本院对证人虞××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双方关系不睦,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出走他方,并与家庭断绝联系,下落不明已达四年,未尽家庭义务,被告的行为也表明其不愿回家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造成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现状,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原告当庭表示待知道被告下落后另行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五)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虞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由原告李某某负责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瑞民

陪审员余发成

陪审员江某俊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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