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大兴庄柏林小区X-X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神木镇居民。
被告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耀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不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郄某于2011年3于21日前给付原告贺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如果被告郄某于2011年3月21日前未能偿还原告贺某借款,被告郄某自愿归还原告贺某x元,并以2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归还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耀武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