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女,出生于(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出生于(略)。
上诉人汤某与被上诉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汤某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熊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任钢
审判员陈钢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