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依法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梁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小轿车,车号为陕x,及随车所有证件和相关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每天500元,从扣车之日2010年11月28日起算至车辆归还之日止;3、在扣押期间车辆如有损坏由被告赔偿;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由诉讼引发的一切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原告的朋友石虎驾驶原告的车辆准备去洗,在途中,与被告梁某相遇,被告梁某以石虎欠其钱为由,将原告的小轿车扣押,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梁某于2011年3月12日前返还原告郭某所有的陕x号帕萨塔小轿车一辆;
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贾小平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