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任某甲与金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金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金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任某甲与金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有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