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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州花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州花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线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邓州花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标的已超过3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邓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州花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标的金额为500万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规定,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泽

审判员温舰

审判员高蕾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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