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张某乙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人并于2011年7月2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