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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乙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王某、张某乙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人并于2011年7月2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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