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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葛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是确认遗嘱无效,属确认之诉,一审法院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纠纷予以受理,否则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葛某居住在鹤壁市X区已达七年之久,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被上诉人主张的遗嘱合同是经鹤壁市X区依法公证,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所主张的确认遗嘱无效实质上属于遗嘱继承纠纷,其诉讼的主要财产住房一套位于河南省浚县X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浚县X区,属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敬科

审判员翁仙峰

代理审判员苗国庆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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