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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卫平。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托管小组成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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