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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志勇,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志勇、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张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X年X月X日生一女孩XX,现年2岁半。近年来,被告经常毒打原告,打得原告浑身是伤,还将原告扔到羊圈,不给吃饭,经常将原告赶出门外、原告在外流浪乞讨。原告娘家人看不过眼,只好将原告收留,居住至今。被告长期虐待遗弃并毒打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肉体折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离婚才是唯一的生路,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母亲称我将原告扔到羊圈,纯属捏造。称我不给原告吃饭也不属实,原告的母亲将原告整天关在家里,不让原告回我家,而且还经常让原告回来闹事,把被告家玻璃砸了。我们家有人带娃,原告母亲硬要带,还问我要抚养费。原告母亲将我打工挣的x元钱拿去了。我不让原告抱娃是因为原告的母亲说要将女儿和娃卖了。原告身上的伤是原告的母亲打得,不是我打得。我们夫妻感情好着,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发生过矛盾。另查明,原告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由其母亲孙某某监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某、残疾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琐事常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共同珍惜婚后彼此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声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答远利

代理审判员张海朝

代理审判员马轩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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