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某。
申请人张某乙。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宁某与杨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后,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某乙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丹